1.深圳电瓶车管理规定是什么

2.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文

3.电动车放家里充电违法吗

4.电动车快速充电站的操作规范

5.电动车管理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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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刚开始,要说最炸裂的消息是什么,肯定就是关于电动车新交规的实施了,毕竟这个新规影响到的是我们千千万万个普通人的生活,不一小心可能就被处罚了,涉及到的内容也有很多,可能会颠覆很多人的认知,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

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的电动车新交规简单概括就是包含了三个方面,一是电动车佩戴头盔规定;二是电动车充电器规定;三是电动车车牌和牌照规定。

先来说说第一个关于电动车佩戴头盔规定

佩戴的头盔需要达到3c标准,要符合国家标准,标准精细到全盔、3/4半盔、1/2半盔等三种类型。3c标准认证的头盔比普通头盔稳定性更强,不容易变形,抗压力也更好,可以最高程度地降低事故伤害,价格在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

如果骑车上路没有佩戴头盔被交警发现是可能会罚款的!200元/次(赶上我一天半的工资了?),相比之前的只罚20-50元,这次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了不少。

第二个就是关于充电器的问题

针对住宅小区、住宅建筑或人员密集的场所,要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的场所,并配置符合用电安全的充电设施,当然这部分是物业或者各大房东需要整改的问题。违反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充电器交警会检查,如果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会要求你更换。另外有规定不能在室内充电、禁止飞线充电,因为这两个都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还有就是禁止整夜充电(这个被很多人吐槽了,毕竟有很多人下班回家比较晚,而电动车充电不是充一两个小时就能充满的,总不可能让人睡到半夜起床拔充电器吧!)。

第三个是关于电动车车牌和牌照的规定

第三个规定对比前面两个就显得“棘手”很多了,开车上路交警还会查你有没有给电动车上牌照,没有牌照就属于无牌车了,被查到是会被罚款的,甚至会扣车!而超过400w~4Kw,或者大于4Kw电机功率的属于机动车,需要有驾驶证!也就是说骑行新国标电动两轮车不需要驾驶证,骑行电动摩托车需要D/E证,朋友们要注意了。

上牌照需要准备电动车所有人的明、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以及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可以到当地车管所或交警大队办理电动车上牌。

咱们再来了解一下关于电动车的13条新交规,尽量避免犯错。

1、电动车过斑马线要推行,否则可能会面临罚款。

2、禁止酒后骑电动车,否则罚款扣分,与机、动车醉酒相同处罚。

3、禁止单手骑车/抽烟骑车,否则罚款扣分。

4、小于25km/h的电动车,只允许载12岁以下儿童。

5、25-50km/h的电动车,禁止载人,需要考驾照D/E/F。

6、大于50km/h的电动车,允许载成人,需要考驾照D/E。

7、必须佩戴3C认证的头盔。

8、禁止购买不合格产品。

9、禁止住宅内充电。

10、禁止飞线充电。

11、禁止在易燃品附近充电。

12、禁止整夜充电。

13、禁止改装。

新规已经开始实施,阵痛是必然的,即使是大家吐嘈声一片似乎也起不到什么作用。不过我还是想说说第4条新规定,“小于25km/h的电动车,只允许载12岁以下儿童”,这对于有二胎家庭的父母来说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因为要接送两个孩子上学放学,不可能反复跑几趟,这样都不知道耽误了多少时间。看到一则新闻一位妈妈用电动自行车接送两个孩子,碍于新交规的影响只能让一个孩子下车跟着走,多无奈!

新交规出台了,给大家带来的影响和冲击力肯定是不小的,希望我们都尽快适应吧……

深圳电瓶车管理规定是什么

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规划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洪等公用设施,并对站区、电源进出线走廊、给排水及防洪设施、进出站道路进行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城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文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如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第六条禁止拼装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第七条禁产禁售禁驶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备案管理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  第九条统一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将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的实时监管纳入统一管理平台。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划区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一)禁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交通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二)限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较高、交通比较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部分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三)准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相对较低、交通状况相对较好的道路及区域,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行驶。  第十一条划区程序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具体范围报市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第十二条划区调整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率及交通状况的变化情况对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进行适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特定行业范围本规定第十条所称的特定行业是指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二)公共设施抢修;  (三)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等;  (四)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  本市特定行业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总量控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对禁行区、限行区的公共交通覆盖率和交通状况、特定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测算,确定禁行区、限行区内允许行驶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总量。  第十五条行业分配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行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各特定行业车辆备案数量。  第十六条企业分配特定行业协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备案需求、经营规模、诚信档案记录等因素,在行业内合理分配各企业电动自行车备案数量。  特定行业协会分配车辆备案数量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办法并报市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程序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备案。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提交车辆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审验合格后,通过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市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核发身份识别芯片和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协会应当在经审核合格后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身上安装车辆身份识别芯片,将其纳入本行业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管,并与市公安交管部门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联网。  第十八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材料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交验车辆,提交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应当查验车辆,审核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使用单位营业执照;  (二)车辆驾驶人有效的明。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民,属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住证。如无居住证,应当由企业开具在职证明;  (三)购车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五)车辆参数和车辆照片;  (六)投保凭证。  每辆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最多可以备案两名驾驶人。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特定行业变更备案获得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一)车辆使用单位变更名称及住所的;  (二)变更行驶区域的;  (三)变更车辆驾驶人的;  (四)变更企业账户的。  第二十条特定行业注销备案特定行业备案电动自行车需要注销的,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行业协会审核后,通过备案系统上传相关资料。市公安交管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特定行业企业或者驾驶人员不得将电动自行车用于备案事项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已备案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二条统一标识规模较大的特定行业应当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  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使用本企业专用标识和编号,并将其粘贴或喷涂在车身明显的位置。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非特定行业申请备案和变更备案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经备案后可以在准行区通行。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明;  (二)购车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经审核合格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予以备案并核发备案凭证。  已备案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驾驶人应当携带本人明和车辆,到原办理备案的单位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遵守交通规则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遵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逆向行驶;  (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五)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六)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七)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八)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  (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十)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停放安全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禁止在机动车道或者消防通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充电安全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在室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夜间充电的,应当有专人看管。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应当有专人看管,并对充电设备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宣传教育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的行为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交管部门、教育部门、街道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驾驶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鼓励街道、社区等单位对电动车驾驶人组织开展驾驶技术和通行规则培训。  第三十条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制定本行业或本企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对其管理的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予以惩处的制度,对有多次严重交通违法、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特定行业驾驶人进行分级停驶管理和下岗培训并通报全行业。  企业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培训,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和交通素质,对全部驾驶人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三十一条鼓励投保鼓励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事故责任。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不一致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事故责任。备案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电动自行车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装、改装、加装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驾驶未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两千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四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提供虚备案材料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  非特定行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提供虚备案材料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五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备案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  非特定行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依法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统一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至第八项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九)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八相关行业协会、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惩处制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责令改正,纳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上岗前培训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两千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的管理除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经备案后可在本市划定的准行区内行驶外,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  本市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的管理活动参照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动车放家里充电违法吗

为了规范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秩序,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整洁的车场环境,我特意为大家提供了小区非机动车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范文 1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非机动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公共秩序,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小区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XXXX部负责本小区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瑞达住宅小区非机动车辆停放场位于XXX楼东北角。

 第四条本小区非机动车辆向全体业主免费开放,无需业主缴纳停放费用。

 第五条在小区内严禁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业主需将非机动辆统一停放在小区建设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禁止停放在小区单元大厅、楼道、消防通道等位置。

 第六条非机动车在小区内行驶需注意安全,骑车尽量避免走道路中央,靠边行驶,避让机动车辆,禁止骑飞车、自行车快滑或双手撒把。

 第七条非机动车辆放入非机动车停车场后要停放整齐,禁止乱摆乱放。

 第八条闲杂人员不得在车库内逗留和玩耍,非机动车辆如需长时间停放在车库内请停放在车库靠里面位置。第九条业主的非机动车停放在车库后,请务必将车辆锁好,不要将物品遗放在车篓和后备箱内,否则造成损失其责任自负。

 第十条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需接受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文明行车、文明停车是个人修养、素质的再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在停放非机动车时考虑到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方便,不仅保证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也未和谐社区的建立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文2

 1.0目的及适用范围

 1.1.1为了规范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秩序,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整洁的车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0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

 2.0.1禁止机动车辆和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进入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秩序维护人员有权检查车辆及载货物并有权拒绝违规车辆进场。

 2.0.2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车辆按区域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2.0.3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内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保洁人员定时保洁。

 2.0.4所有人员应爱护车场内设备及设施,损坏须照价赔偿。

 2.0.5保持车场内清洁,任何人不得在车场内吸烟或投掷杂物。

 2.1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管理。

 2.1.1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设置在3号楼,5号楼前,对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位进行地面划线标识;按照各类车型进行停放。

 2.1.2非机动车辆车库门常开,白天和夜间由巡视岗每小时进行巡视。

 2.1.3电动车充电时间为:7:30---24:00,24:00在该时间以外巡视保安发现仍有充电车辆的,巡视保安要对此车辆充电器插头拔掉,以免发生电路火灾等不安全因素。

 2.1.4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不停到车库内的,发生丢失,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2.2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收费标准。

 2.2.1非机动车(自行车每月收费15.00元、电动车每月收费40.00元)停车。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文3

 1、非机动车辆请按标示进出车库,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2、请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临时停放的车辆请按车库管理员指定的位置停放;

 3、请勿占用他人车位或停放在通道及消防通道上;

 4、车主请锁好车辆,不要将贵重物品放在车上;

 5、严禁在车库内洗车、修车、学车;

 6、请遵守停车场各项管理制度及听从车管人员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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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文4

 根据小区实际情况,为充分满足小区内无自行车库业主的需求,切实做到公平、公正的合理使用,保证车库通道的畅通,特制定以下办法:

 1、共用自行车库仅提供给本单元无自行车库的住户使用。有需求者请带好相关证件到物业登记,各业主必须将车辆有序停放,并做到人走门关;

 2、共用自行车库只供停放非机动车,禁止私自堆放任何其他物品;

 3、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车库内,公共自行车库要注意安全防火,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消防器材。

 4、应自觉爱护公共设施、设备,车库内一切设施、用具不得任意损坏;

 5、本车库门锁钥匙由物业管理处统一配置,代收配置费每把5元;

 6、车库内禁止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等杂物,自觉保持车库内的卫生整洁;

 7、如需在车库内充电,请到物业管理处前台申请办理借用手续,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安装充电箱,每月收取30元使用费;

 8、每个充电箱只能对1辆非机动车进行充电,发现违规情况物业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并对使用人追究超额用电费用每次5元;

 9、车库内请勿存放现金、贵重物品,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随时锁好车辆,如有遗失应立即报物业前台备案,对车库内丢失的财物,使用者自己负责,物业管理处概不负责赔偿。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文5

 为加强住宅小区非机动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区内自行车、摩托车等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二条 物业服务中心负责本小区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非机动车辆停放在小区的指定位置。

 第三条 在小区内楼道口严禁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业主需将非机动辆统一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禁止停放在小区单元大厅、楼道、消防通道等位置。

 第四条 非机动车在小区内行驶需注意安全,骑车尽量避免走道路中央,靠边行驶,避让机动车辆,禁止骑飞车、自行车快滑或双手撒把。

 第五条 非机动车辆放入非机动车停车场后要停放整齐,禁止乱摆乱放。

 第六条 闲杂人员不得在车库内逗留和玩耍,非机动车辆如需长时间停放在车库内请停放在车库靠里面位置。

 第七条 业主的非机动车停放在车库后,物业只负责日常监管,请务必将车辆锁好,不要将物品遗放在车篓和后备箱内,发生车辆损毁、丢失等现象造成损失其责任自负。

 文明行车、文明停车是个人修养、素质的再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在停放非机动车时考虑到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方便,不仅保证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也为和谐社区的建设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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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快速充电站的操作规范

法律分析:电动车充电设备不能放在室内,有火灾隐患。

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第三条、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 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第三条 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 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电动车管理规定是什么

1、本规范是电动汽车充换电站操作、维护的安全操作制度。操作范围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仪器、动力电池,电动汽车及其系统部件。所有相关工作员工需熟记本操作规范和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安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范工作。

2、参加电动汽车充换电站运行维护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电动汽车充换电站运行维护规范与国家相关法规,确保充换电站运行维护工作的安全进行与电动汽车充换电操作状况的准确记录。

3、若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或事故,应按照安全应急预案的相关措施执行。 1、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熟知国家有关用电安全规定和触电急救法。

2、操作人员必须时刻谨记“安全第一”观念,时刻注意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对于安全规定必须无条件服从。

3、工作中操作人员必须穿绝缘鞋,在潮湿区域工作时应注意做好安全措施。

4、操作人员要经常检查工具的绝缘情况,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

5、操作前应确认车辆已经停在指定的位置,打开车辆动力电池箱盖,检查电池箱外观,开启车辆尾部低压电源。

6、换电机器人操作安全注意事项:

1)两人操作,一位操作人员,一位监护、检查人员。

2)确保机器人作业时,机器人作业范围内不得有其他任何人员(除必要的工作人员外)。

3)任何人不得在机器人与车辆、机器人与电池架之间行走(紧急情况除外)。

4)机器人前后移动时,操作人员必须给口令监护人员并得到监护人确认可以移动机器人。

5)确认车上电池盒电磁锁已经所好,关电池箱门,挂好电池箱门的保险绳,关上自动解锁电源,关上车辆后门。

6)确认电池架上电池安装稳固。

7)对机器人运行程序的修改,必须先做试运行再做实际操作。

8)严格按照规定维护保养机器人。记录机器人工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回报。

7、更换动力电池注意事项:

1)严格带电接近高压电极;

2)电池、电池盒的维护前必须切断电源;

3)若换下的动力电池温度过高或更换动力电池时发现接头极柱有烧黑或熔毁现象,应按照应急预案的相关措施执行。

4)确认车辆、电池架上电池安装稳固;

8、更换电池时严格避免带电接近高压电机,电池和电池盒的维护前必须切断电源,确认车辆和电池架上电池安装稳定。

9、架上取电池前,托盘必须全部缩回到位,设备停在0度或者180度,工作托盘上不能有电池。

10、机器人左右移动需把托盘和缸缩回到位,高度不超过300毫米。

11、其它安全注意事项:

1)对车辆进行更换电池或者电池盒维护保养之前,确认车辆停稳,并在所工作的车辆前放置“停车牌”。作业完毕后,让司机签字确认,然后移开“停车牌”。

2)留意往来的车辆。

3)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指引作业。

4)严格按照公交车操作规程进行安全作业。 1、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熟知国家有关用电安全规定和触电急救法。

2、工作中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绝缘鞋及防护用品,在潮湿区域工作时应注意做好安全措施。

3、操作人员要经常检查工具、设备的绝缘情况,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上报维修。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

4、充电操作步骤:

1)检查充电机三相输入和直流输出线的连接插头是否可靠。

2)选择是否在电池管理模式下运行,根据电池特性设定合适的充电总电压、单体限制电压和充电电流等参数,第一次设定好参数后无特殊情况请勿擅自改动以上参数,下次充电时能自动显示最近一次的充电参数。

3)作好充电记录。

4)若接触器、液晶屏显示、风扇等工作不正常,请勿开机,等待维修处理。

6、充电注意事项:

1)充电过程中应密切监控充电机的运行状态,包括充电电流,充电电压和电池温度,如有电池管理系统运行还须检测单体电压变化。

2)电池接近饱和后电池电压上升较快,应密切观测及时停止充电。充电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处理,记录故障现象并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待相关人员处理。

3)若动力电池出现温度过高、冒烟、着火或爆炸等情况,应按照应急预案的相关措施执行。

4)充电过程中如发现充电机内部响声异常、电流电压显示异常、充电机内有不正常气味或烟雾产生、液晶显示异常、各信号指示灯显示异常等请立即停机处理,以免造成更多的元器件损害。

5)充电过程中严禁靠近充电机和电池,禁止在充电过程中突然断开电源或负载电源插头。

6)充电车间要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充电时应确保车间内通风正常,并定期检查风扇是否工作正常。如有问题应及时上报维修,保证通风装置的正常使用。

7)如遇雷电天气,因空气湿度较大,请将充电机先接通电源,待充电机工作30分钟后才能开始充电。

8)若某台充电机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生异常,应将同属于该充电架上的充电机全部停机,切断该充电机架的三相电源总开关后才能取下维修。

9)严禁非专业人士拆开充电机,所有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需进行专业培训后才能上岗。如发生故障,为避免充电机电容剩电危机人身安全,故障发生后应过15分钟才能拆开充电机维修且维修时应做防静电措施。

10)充电机应做好绝缘措施,严禁在充电机上堆放其它物品,充电现场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11)充电车间内必须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12)工作时操作人员应时刻防止撞伤、触电、动力电池意外坠落等伤害。

13)现场严禁踩、踏、敲、打机器设备,及将生产器具未按规定挪为他用。

14)保养、维修设备时,必须挂警示牌,作业时禁止其他人员触动设备开关。 1、操作人员基本要求

1)操作人员应具备计算机的基本常识,能对监控计算机进行基本操作。

2)操作人员应熟悉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监控系统的结构、原理,网络连接及各接入装置功能。

3)操作人员可对现场运行的计算机监控系统进行正常的监视、操作、定期巡检及日常检查。

4)操作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监控系统定时巡检

1)操作人员需对监控系统各设备进行定时巡检,及时发现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并及时汇报处理。

2)巡检内容应包括监控系统各主机是否运行正常,各设备运行指示灯指示应正常,监控程序数据正常刷新,和各监控装置、智能设备通讯正常,监控功能正常。

3)监控系统接入各装置上的电源指示灯是否正常,运行指示灯是否正常显示,装置无死机现象和异常情况。

4)对监控系统的各种运行报表、业务报表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和错误数据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操作人员应及时对监控系统主机报告的事项进行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与充换电现场核对,并报告相关责任部门。

4、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时,所有现场有人工参与的充换电操作,操作人员在执行充换电远动遥控操作前,必须与充换电现场人员进行确认,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在监控系统上进行遥控操作。

5、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时,无人工参与的充换电操作,操作人员在执行操作时必须按照预先制定的操作指令流程,核对相关远动信号,确认信号正确并做记录后,在监控系统执行遥控操作。

6、对充换电站内常规充换电操作,应制定常规充换电操作业务流程表。所有由监控系统发起的充换电操作必须根据充换电操作业务流程表进行,由一名操作员发出命令申请,另外一名操作员完成命令核对后下发命令。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操作人员可按照紧急规程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立即向相关管理部门汇报。

7、凡影响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的检修、试验、故障处理等工作,工作前要事先向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申请,并开具工作票,征得相关责任部门同意及系统运行人员许可后方可进行。

8、操作人员可按照现场运行规程的规定,对监控系统装置进行断电复位等简单缺陷处理工作。

9、运行人员如果发现监控装置设备紧急故障,如设备电源起火、冒烟等现象,应立即断开监控装置电源,缓解故障情况后,及时通知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处理。

10、电动汽车充换电站一次设备检修试验工作完毕后,运行人员应核实自动化数据和现场是否一致,不一致时首先应通知检修人员核查;仍未发现故障原因时,值班人员应通知自动化人员进行核查。

11、监控系统的技术管理

1)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监控系统一经投入运行,运行人员必须作好运行记录(在运行日志上记录当班系统是否正常,出现的异常情况),交接班时要检查、确认监控系统的运行工况是否正常。

2)监控主机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退出监控程序。

3)运行人员严禁修改监控系统数据、配置。

4)运行人员应仔细观察和分析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发现后应立即上报相关责任部门。

5)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监控系统运行管理

(1)在监控主机上不得使用、安装同监控系统无关的计算机软件。

(2)监控系统的网络应为独立专用网络,未经维护部门批准,严禁将任何计算机联入该网络。

(3)为了生产上的需要,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监控系统专用网络与本局局域网、省中调自动化专网以及地区县电力公司调度自动化有长期或短期的网络连接,应遵循《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

6)监控系统数据备份

(1)运行部门应定期对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监控系统进行数据备份,监控系统及数据库应有不少于两份的可用备份,并存放于不同介质与不同地点。

(2)各运行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系统和数据备份制度,确保备份的完整性、可用性和及时性。

7)运行管理部门应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和检修工具、仪表、仪器,并分类存放。备品、备件应定期进行检测。

8)监控系统在现场应有齐全的运行资料,如:监控系统装置缺陷记录,主要设备的技术说明书、监控装置接线原理图等。

9)监控系统的图纸、技术资料、档案文件等应统一存放,专人管理。

12、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

1)不得修改、增加、删除监控主机的文件,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计算机操作。

2)严禁带电拔插主机、打印机、显示器连线,在未退出监控程序情况下开机、关机。

3)监控系统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及有腐蚀的物品和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

4)监控系统各装置由维护人员负责清洁。

5)监控系统电力专用不间断电源为计算机监控系统专用,未经许可,不得在此电源上接入其它用电设备。

6)明确运行人员在监控计算机上操作的权限,每位运行人员应严格按照本人的权限进行操作,严禁用他人的名字和权限进行本人不允许的操作,运行人员需对自己的密码负责。

7)运行中的计算机监控软件系统,未经批准不得更改参数设定。

8)监控系统软件、相关应用软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复制,严禁外流扩散。

9)监控软件系统使用新引入的应用软件前,应首先进行安全评估,确定无感染、木马及后门漏洞后,方可投入使用。

法律分析:一、编制目的:为规范公司车辆的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二、车辆管理总则:1.公司车辆为办公所用,原则上不可公车私用,使用完毕后,必须立即交还。2.在驾车前应该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剐、蹭、碰撞、损坏、配件失窃、电量是否充足、轮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或处理。未及时上报或处理者由驾驶人对使用后产生的后果负一切责任。3.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4.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章事故,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5.实行定人定责制度,每位保管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如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由保管人自行解决。若非人为损坏,经各班组长统一处理,报部门经理及公司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统一进行修理.6.车辆使用后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7.每天给车辆充电,时刻保持电量满格,不能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受阻。8.严禁带人行驶。9.必须戴安全帽行驶。10.严格按照考核表进行考核评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