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吉奥汽车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

2.广汽吉奥 汽车骗子公司!负债累累、资不抵债,连工资都已发不出来!怎么这样?···

广汽吉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怎么样_广汽吉奥汽车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浙江吉奥汽车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成立于2003年9月27日,总部位于浙江省台州市路桥中央工业园区。该品牌主要生产微型车、SUV车、皮卡和MPV车。

Gio和哪个品牌合作?

与广汽集团合作,成立的公司是广汽吉奥,属于国企民企合作。合作时间是2010年2月。由中国浙江吉奥控股集团和中国广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股份比例分别为49%和51%。目前在杭州、台州、东营有三大规模生产基地。

广汽集团成立。

它成立于2005年6月28日,总部位于中国广州。公司全称广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是广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股份制改革新设立的公司,是国有股份制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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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吉奥汽车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

口碑:

4.7分

高于同级18.00%(口碑总数284)

优点:

经济实惠

27

缺点:

暂无印象

最新印象:

经济适用

舒适度好

价格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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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汽吉奥的前身是总部位于浙江台州的吉奥集团有限公司。自2003年成立以来,吉奥集团凭借灵活的经营机制和持续的自主创新,得以快速的成长。现下辖台州、杭州、东营3大生产基地、1个汽车研究院、2个营销公司、7家零部件生产厂家,现有员工3000余人,其中,中、高级工程技术及高级管理人员300余人,是浙江省人民重点支持发展的企业,也是首批“国家汽车整车出口基地企业”之一。经过七年的艰苦拼搏和锐意进取,吉奥已发展成为一家集汽车整车生产及零部件制造于一体的综合性集团企业。

吉奥集团路桥制造基地位于浙江台州中心工业园,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汽配丰富,商业气氛浓烈,十分适宜汽车制造企业的发展,基地一期建设用地26.8万平米,年生产能力6万辆皮卡和SUV汽车、6万台发动机。

从创业之始,吉奥集团就倡导“立即行动”的企业精神,公司成立后仅168天就实现首辆吉奥汽车正式下线,不到100天时间实现新车批量投放市场,创造了中国民营企业造车的“吉奥速度”。 2005年6月吉奥汽车161辆皮卡作为中国自主品牌汽车首次挺进欧洲市场;2006年1月7日,2050辆吉奥皮卡成功出口非洲,成为当年中国汽车出口单笔第一大单;现每年均有数万辆吉奥汽车走出国门,走向世界;2007年出口总量位列行业第二,2008年,吉奥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吉奥汽车先后通过了欧洲国家认证、南非SABS认证、GCC认证和意大利等多个国际认证。

随着集团发展的需要,2010年4月26日,吉奥集团与广汽集团正式达成战略合作,成立合资公司,吉奥由此完成了发展史上最大的一次战略调整。

2010年12月9日,广汽吉奥汽车有限公司挂牌成立,作为国企和民企创新合作的典范,广汽吉奥将坚持自主研发、自主创新、自主发展,并将整合国内外技术,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节能、环保的好车,最终使“广汽吉奥”品牌成为中国最优秀的自主品牌之一。 浙江吉奥汽车有限公司

吉奥汽车的投资方是浙江台州商人缪雪中,缪雪中的职业生涯:99年被任命吉利豪情汽车公司总经理。2001年担任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总裁。2002年缪雪中离开吉利集团,从零开始自己创业。2002年缪雪中创建上海吉奥板业有限公司和上海银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装潢材料阳光板。2003在台州市委市回归工程的感召下,缪雪中从上海移帅回台州,投资了吉奥汽摩配,吉奥钢结构产业。但缪雪中离开吉利集团后,作为中国第一代民营企业汽车人。他的汽车情结终难释怀,同年兼并了湖南郴州南燕驰峰汽车厂,成立郴州吉奥南燕驰峰汽车有限公司,同时将研发总部管理总部设在台州路桥,立志要做全国最大的皮卡车专业生产基地。缪雪中看准的是皮卡车市场。他认为皮卡车是城乡交接区最适合的车型,皮卡车前能载人豪华舒适,后能拉货经济使用,是属于中小业主的创业车。“其实中国的汽车消费应该从皮卡开始,中国还有20%的人没解决温饱问题买车确要买高级轿车,这种消费心理是不正常的。中国对皮卡的理解消费者还仅仅停留在货车的观念上,吉奥立志将皮卡做得更精致更舒适、更豪华,让消费者重新认识皮卡车,就像美国50%以上的家庭把皮卡都作为一种家庭的休闲用车,皮卡必将代替不安全的平头微卡,主打皮卡有猛将旅和帅凌。

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诉,要求解决。

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但跨月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