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信部公布第4批新能源目录,比亚迪汉EV、五菱纯电动等车型出现

2.新能源车质量参差不齐,工信部:25家车企约谈并处罚

3.十大变化 工信部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4.为代工铺路?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工信部新能源汽车_工信部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免征目录

人民网北京8月20日电(王紫)19日,工信部正式发布了修改后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删除了包括第五条以及《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将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了有关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规定》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原文

(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 汽车 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 汽车 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 汽车 产业持续 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 汽车 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 汽车 ,是指《 汽车 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 汽车 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 汽车 ,是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 汽车 ,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 汽车 、纯电动 汽车 和燃料电池 汽车 等。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汽车 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 汽车 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 汽车 生产企业。

汽车 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 汽车 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 汽车 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第六条 汽车 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 汽车 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

第七条 申请准入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符合《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 汽车 产品相关标准。

(三)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 汽车 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有关内容,并在施行前向 社会 公布。

第八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5)。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检测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 汽车 领域专家库,从中选取专家组成审查组。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的,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了审查的,免予审查《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开展新能源 汽车 产品检测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测要求。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告》发布。

不符合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列入《公告》。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载明的许可要求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

第十五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出厂合格证,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 汽车 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当包括新能源 汽车 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 社会 发布。

第十七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 汽车 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 汽车 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 汽车 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能源 汽车 产品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 汽车 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 汽车 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 汽车 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对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主要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见附件6)。年度报告应当在新能源 汽车 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类别或者动力系统(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与已列入《公告》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不同的,或者增加、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材料,原则上应当进行现场审查。

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 汽车 或者燃料电池 汽车 产品准入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申请相同类别的纯电动 汽车 产品准入的,只进行资料审查。

第二十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审查要求》和生产一致性等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 汽车 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 汽车 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保持情况、生产一致性情况和监测平台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市场抽样和性能检测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24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

经特别公示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材料弄虚作、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 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六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破产或者自愿终止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注销其相应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产品准入。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材料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其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第二十八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 汽车 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工信部公布第4批新能源目录,比亚迪汉EV、五菱纯电动等车型出现

上周,工信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次的意见征集稿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删除了之前对于准入企业“设计开发能力”要求的大部分内容,调整为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缩减了对新能源车企生产能力、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等各项要求。

这是一个重要的政策信号,简单来说,就是汽车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可以正式分离。未来的新能源汽车行业很有可能成为像现在的手机产业一样,品牌商与代工厂合作的模式,整个产业格局将产生巨大的变化。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可以理解为汽车代工体系的前哨。在此前的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规范了汽车代工厂的标准,而《征求意见稿》则是对汽车代工体系进行了完善。

众所周知,在我国车企制造新能源车通常需要迈过两个门槛,也就是俗称的“双资质”,是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和《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而不再要求设计开发能力,这或许意味着国家从政策方面放宽了对于新能源汽车车企在设计研发机构的要求,部分新型的新能源造车企业或将可以不再受到“一纸文书”的限制。

至于此次修改的准入条件的目的,自然是为了让更多的企业能够加入到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当中去。

如此一来,此前曾经盛传的华为造车、小米造车将不会只是“传说”,乃至BAT、高德等网络公司都可以名正言顺的宣布成为“造车新势力”,而无需大费周章的建设厂房和生产线,这对于汽车领域来说,将会极大的吸引社会资本以及更多跨界企业的进入。

但事实上,笔者认为,在实际中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对于新资本进入的拉动性相对较小,更多的则是对于外资以及充分利用闲置产能起到较大的作用。

我国于2015年前后诞生了一大批的“新造车企业”。蔚来、威马、小鹏等等诸多造车新势力就是在彼时不断涌现,据不完全统计,国内造车新势力超过了500家。而到今日,能够叫的上名字并且真正把车造出来的基本不超二十之数。

市场也在进行筛选,造车新势力经营困难、停产欠薪的消息不断出现,资本也逐渐冷静。随着造车新势力的窗口期的到来,融资难成了所有造车新势力生死攸关的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能对造车新势力有多大拉动?目前还尚未可知。

而这对于外资企业或许是个重大利好。随着国内汽车产业的进一步开放,股比限制政策按着时间表逐步取消,在股比限制完全取消后,根据原有规定,建立新的独资企业需要配套研发团队。一直以来,中国都在“以市场换技术”,虽然技术没拿到多少,市场还被抢走了,但是外资企业的技术泄露的顾虑仍旧是存在的。

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解决了这一问题,外资厂商们只需要在国内建立制造厂,无需配套技术开发团队,特斯拉上海建厂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可以说,《征求意见稿》彻底放开了外资独资新能源汽车品牌在华的限制。

另一方面,也是在逐渐淘汰落后产能。据数据统计,2019年中国汽车整车制造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数量接近500家,而近年来汽车行业不景气,导致大多数传统汽车企业产能利用率都不足。

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我国要逐渐淘汰落后汽车产能,将产能向优势区域集中。此次工信部对于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的降低,造车新势力可以进行充分的选择优秀的代工厂,而不是只能局限于有数的几家。传统闲置产能将得到充分利用,造车新势力的代工议价空间也将变得更大,车辆价格有望下降,而那些技术实力不足,无法吸引新势力企业进行代工的落后产能,也会被自然淘汰。

这次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2020年3月10日。届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将相应做修改,重新公布。

随着整体新能源产业的不断发展,相应的管理规定也在及时做出调整,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调整,给市场再增添不少活力,也向2020年的新能源市场释放了更加开放的信号。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新能源车质量参差不齐,工信部:25家车企约谈并处罚

近日,工信部公开了2020年第4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本批次目录共包括134款车型,其中乘用车占21款。笔者从当中选出了几款重磅新车,推荐给疫情过后有新能源购车需求的读者们。

比亚迪汉EV

这款车不用多说,作为王朝系列首款纯电动四门轿跑,汉EV无疑是品牌颜值担当,有很多消费者非常期待这款车。

我们此前说过,比亚迪汉EV车型推出了两个动力版本,纯电续航里程分别为605公里和550公里,百公里加速3.9S。除了拉风的颜值和充沛的动力,比亚迪汉EV身上还搭载了我们此前所说的“刀片磷酸铁锂电池”,电池的体积能量密度比传统电池提升了50%,是电动技术的又一次突破。

五菱宏光MINI?EV

五菱公布这款纯电动车的时候笔者还是蛮惊讶的,说实话,这款缩小版五菱宏光,与日本街头的K-car非常相似,外形小巧可爱,多种配色,颇受消费者喜爱。此前五菱宏光MINI?EV曝光了续航里程,分别为120/170km,将于年内上市。

新车用2门4座布局,车身尺寸为2917/1493/1621mm,轴距1940?mm,整体比宝骏E系列全车型都大了一圈,但依然是一款4座微型代步车。目前还没有公布续航里程,但是预计不会超过200km,我们且期待一下它上市后的售价。

广汽AionV

AionV是广汽新能源继Aion?S和Aions?LX后的第三款车型,与LX一样是一款SUV,除此之外,该品牌还将再推出一款中型纯电动SUV。

新车外形我们不多做评价了,除了分体式灯组和连接灯组的横带稍有不同,依然是家族式设计语言。整车长宽高分别为4596/1920/1728mm,轴距为2830mm,尺寸比Aion?LX稍小,轴距上倒是更接近中型SUV。

动力方面,新车搭载了最大功率135kW的永磁同步电机。

荣威EI5

荣威ei5是笔者一直比较推荐的一款新能源家轿,它目前的销量和口碑也是非常稳定,目录中的荣威Ei5应当是年度改款车型,这款车其实很早就上市了,并且已经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尤其是420km的改款车型去年上市之后,销量和口碑的提升都有目共睹,销量经常在月榜前十名。本次改款车型换装了磷酸铁锂电池,目测主要市场依然是网约车和出租车。

根据工信部目录,除了荣威Ei5,续航升级后的荣威Marvel?X和全新纯电动轿车Ei6同样也值得期待。

领克06?PHEV

继领克01和02的插混版本后,领克06?PHEV也出现在目录中,家族式的设计仍然没有改变,新车的长/宽/高分别为4340/1820/1625mm,轴距为2640mm,表现中规中矩。新车搭载1.5T三缸涡轮增压发动机+电动机的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纯电续航为55km。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十大变化 工信部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继9月8日财政部曝光了5家存在"骗补"的客车企业名单后,国家再次出手对新能源汽车领域不为人知的"猫腻"进行了曝光和处罚。

近日,工信部发布了对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等3个类别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监督检查结果。让人意外的是,共有25家企业的27款车型存在生产一致性问题。对此,工信部表示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要求省级工信部门督促所在地相关企业尽快查明产品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期整改到位。而在这些受处罚的25家汽车企业中,包括大家耳熟能详的乘用车企业,如北汽、广汽三菱、广汽本田、比亚迪、吉利等,而这也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

应该说,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信部建立了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制度。从这次发布的结果看,在被通报的问题企业和车型中,新能源乘用车共涉及9家企业的9款车型,新能源客车共涉及10家企业的12款车型,新能源专用车共涉及6家企业的6款车型。可见,无论是乘用车、客车还是专用车,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不乏当前新能源汽车主流生产企业的车型,相关企业需引以为戒。

在新能源乘用车领域,存在生产一致性问题的车型,共涉及9家企业的9个车型产品,涉及动力电池容量和保护功能、行李箱容积、轮胎规格、标志标识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

在新能源客车领域,存在低速行驶提示音、车辆喇叭、三角警告牌、标志标识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问题,共涉及10家企业的12个车型产品,相关企业包括长安、中车、万向、东风、长江、厦门金龙安凯、厦门金旅、亚星等。

在新能源专用车领域,存在动力电池容量、报警信号、低速行驶提示音、标志标识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的问题,涉及6家企业的6个车型产品,相关企业包括天津路通、新楚风、吉利、通家、东风、舒驰等。

过去几年来,新能源汽车屡屡发生安全事故,尤其是不断曝出的起火,让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性受到公众质疑,而这背后的根本原因便是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可靠性不过关,甚至出现了市场上同一款新能源车型,出现三种不同动力电池供应商的问题,背后也凸显了行业监管的必要性。

今年8月,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删除了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大幅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需要强调的是,放宽产品和行业准入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只有在降低进入门槛的同时,加强对事中事后的监管,才能有效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现象的发生。

在销量不断增加的背景下,新能源车企更应当注重车辆是否合规的问题,给予车主和潜在消费者最基本的安全保障。工信部也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这也是给汽车企业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只有产品合格、质量过硬,才能真正进入市场,否则就算进入行业也只能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为代工铺路?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见。

修改内容包括:将原管理规定的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另外,工信部还将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十项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以下修改:

(一)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将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将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

将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 33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具体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做以下修改:

(一)删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

(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的内容;

(三)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的内容。

具体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九、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做以下修改:

删除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具体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附件2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技术保障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技术保障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审查要求》“技术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产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备注

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

GB/T?18333.2-2015

6.2.4、6.3.4?90°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

车用超级电容器

QC/T?741-2014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进行考核。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

GB/T 338-2017

储能装置(电池包)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GB/T?31467.3-2015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

2电机及控制器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18488.1-2015

5.6.7电磁兼容性结合GB/T 18387-2008电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试验结合整车可靠性进行考核;附录A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试验、9.7电磁兼容性暂不执行。

3电动汽车安全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5.2污染度暂不执行;

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18384.2-2015

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18384.3-2015

6.3.3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7.2B(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9用户手册 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电磁场辐射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8387-2017

5电动汽车操纵件

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4094.2-2017

6电动汽车仪表

电动汽车仪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GB/T?18386-2017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53-2013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54-2015

8电动汽车除霜除雾

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

9纯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纯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28382-2012

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电池发动机

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试验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

GB/T 37154-2018

1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4.2-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协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后安全要求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16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QC/T?838-2010

5.1.3.1绝缘、5.2.1高压电器设备及布线、5.3低压电器设备及电路设施暂不执行。

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2694-2016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4598-2017

18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

GB/T 32960.2-2016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试验

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8388-2005

4.1.2、4.1.3电动车除霜除雾结合GB/T?24552-2009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 28382-2012标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50-2005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定型试验规程

QC/T?925-2013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52-2005

9.7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分钟最高车速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王鸣幽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在汽车市场向头部企业聚集,造车新势力崛起,车市寒冬持续,外资开始在华建立独资企业的背景下,中国汽车产业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原有的政策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于新的市场发展。从2018年开始,汽车产业政策进入快速调整的时期,政策的风吹草动都受到行业人士的密切关注。

2020年各大车企复工之际,汽车产业就迎来了政策变动:工信部发布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图1?工信部发布《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修改稿修改了什么?

本次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改中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将原文件第五款第三条与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第一项中“设计开发能力”改为了“技术保障能力”。相应的第29,30,31条对于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也随之删除。

修改的含义十分明显,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无需具备设计开发能力,转而强调技术保障能力,强调保障生产产品的质量和检测能力。也就是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开始变得名副其实,只管生产,不管设计开发。

这是典型的对纯制造企业,或者说代工厂的要求,也正是在针对国内汽车产能重组,造车新势力崛起以及外资品牌入华的背景下设计与制造分离的情况做出的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政策的精神实际上与新版《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是存在一定冲突的。

在新版《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中对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有如下规定。

图2?《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对新建纯电动项目要求

在《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依然强调企业的研发团队和研发实力,而在《修改稿》中,完全摒弃了对企业研发能力的要求。这显示了一年来在政策制定方面已经出现了一定的调整和转变。

不仅仅是代工,《修改稿》对产业起到积极作用

这是一个重要的政策信号,这意味着汽车的设计研发与生产可以分离,未来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将可能如同今天的手机产业一样,出现品牌商与制造商普遍分离的情况,汽车产业格局将产生巨大的变化。

因此很多人认为,《修改稿》很可能是为汽车代工体系的打前哨。此前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工信部承认了“汽车代工”的合法地位,那么新的《修改稿》则是从新企业的角度,对汽车代工体系进行了完善。

图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在这样的背景下,这份《修改稿》扮演了多个身份,对造车新势力、外资品牌、落后产能企业等不同的产业参与者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造车新势力的星

首先恭喜的就是造车新势力,以及想进入汽车行业的高科技企业们。

近年来,大量科技企业的从业人员进入汽车产业,成为了所谓的“造车新势力”,并引进了大量科技企业产业的思维,“汽车代工”就是其中的一种。很多造车新势力难以获得生产资质,同时汽车制造业是个重资产行业,建设厂房、生产线等需要投入大量的,用代工的方式,既可以绕开生产资质的限制,也可以避免重资产的负担,对于资金有限的造车新势力有着非常大的吸引力。

另一方面,随着汽车产业的发展,平台化、模块化成为汽车产业的趋势,汽车产业大规模代工的土壤已经开始形成。

在未来,造车新势力可能将扮演品牌商的角色,生产制造乃至研发设计都可能外包出去。

《修改稿》的发布,意味着承认纯汽车制造企业的合法身份,另一层含义则是承认纯方案设计方、品牌方的合法身份。华为、腾讯、阿里、百度们可以光明正大地进入“造车新势力”的行列,推出自有品牌汽车而无需大费周章地投资建设厂房和生产线,这将大大有利于社会资本的流入和其他领域企业跨界进入汽车领域。

图4?微笑曲线

落后产能的催命符

那么,由谁来承当这个代工厂的角色?

目前来看,首选产能利用率过低甚至是濒临倒闭的传统车企们。但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矛盾: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的精神,要将淘汰落后汽车产能,将产能向优势区域集中,这些产能利用率过低的汽车企业一定程度上就是要被淘汰的“落后产能”。

另一方面,产能利用率低的原因自然是市场表现不好,在中国,市场表现不好的很大部分原因是由于产品质量不好,生产管理水平差。造车新势力为何要选择一个生产管理水平差、生产设备落后的企业来充当代工厂,生产自己的产品?

能够进入代工体系的企业,必须是设备、生产、管理均达到先进水平的企业。与其花费大力气改造一个旧企业,可能不如建立一个符合市场要求的新企业。因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和其背后的代工体系绝对不是将被淘汰的落后产能的救命稻草,反而是一道催命符!既定的产能清理路线并不会改变,反而将利用新的企业加快产能替代的速度。

外资独资品牌的“准生证”

除了造车新势力之外,还有一个获利者,那就是外资品牌。

长期以来,国内汽车产业“市场换技术”的政策一直被诟病不已,市场被拿走了,技术却没换来。“没有德国工程师的允许,中国工程师不能改动一个螺丝钉”的故事也被广为传播,引为笑谈。隐藏在故事背后的,是外资厂商并不愿意把技术轻易地让渡给中方,毕竟谁会想在本已拥挤的市场上再多一个竞争对手?世界上并没有那么多苏联老大哥,可以毫无保留地将本国整套工业体系援助给他国。

面对对技术如饥似渴的中方合作伙伴,外资品牌很难不在心里多几层顾虑。随着国内汽车产业的进一步开放,股比限制政策按着时间表逐步取消,外资车企们又面临着新的问题:在股比限制完全取消后,要在中国市场进行多深的投入?根据原有规定,建立新的独资企业需要配套研发团队,这是否会增加各类技术机密泄露的风险?

目前国内已经出现外资独资的汽车企业:特斯拉是第一家外资独资的新能源汽车车企,四川现代是第一家外资独资的商用车车企。要不要跟进成为了其他外资厂商头疼的问题。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改稿解决了这一问题,外资厂商们只需要在国内建立制造厂,无需配套技术开发团队。这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外资厂商的知识产权利益。可以说,这是外资独资新能源汽车品牌的“准生证”。

我们不排除这份修改稿征求了外方的意见,甚至可能是外方推动了这份修改稿的出台,但这并不妨碍这份修改稿是更多地有利于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

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进一步开拓需要外资品牌产品的协助。目前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主要以运营市场为主,超过80%的新能源车辆用于运营用途,私人汽车市场占比很少。外资品牌的大规模进入国内市场,有利于利用外资品牌的品牌效应,打开私人新能源汽车市场。

中国新能源车企并不惧怕外资品牌。从船夫哥“分分钟造出特斯拉”开始,中国新能源车企们就一直信心满满。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占据全球市场的50%,中国新能源自主品牌占国内市场份额超过80%,这是工信部敢于放开政策限制的底气。

总而言之,《修改稿》的发布,将大力推动纯制造企业的发展与兴旺,有利于推动产能合理重组,促进汽车向模块化设计与制造发展,加快产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有利于汽车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