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电动车新规定

2.民法典对电动车的规定

3.8月1日起电动车新规

4.深圳电瓶车管理规定是什么

电动车管理制度_小区电动车管理制度

随着国内科技实力的发展,对于交通工具方面研究也是越来越深入。在2019年汽车行业全面从国五排放升级到国六,而摩托车行业也是从国三升级到国四电喷。对于电动车也是有了全新的规定,在今年也是全面实施了新国标政策。

新国标政策对于电动车进行了划分,一般分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驾驶电动摩托车需要相应的驾驶证,并且在国家的部分地区也要针对电动车进行上牌统一管理。就拿深圳来说,在今年的1月1日也是全面实施了电动车12分管理制度。

据官方所说,从2020年1月1日起,非机动车将参照现在正在实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模式,用12分的管理制度。这也意味着日常行驶驾驶电动车也不能胡乱的骑行,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否则也将会受到处罚或者是罚款。

我们都知道,电动车在以往的情况下,基本不会受到交通规则的制约,在马路上行驶基本上也是随心所欲,闯红灯、逆行都是非常常见。这些违背交通规则的电动车驾驶行为,在马路上可以说是非常危险的,稍不注意就会发生交通事故。

深圳率先实施的电动车管理制度,首先是从快递行业和外卖行业开始入手,每个季度一共有12分,季度末会清零一次,而具体的违法扣分明细也是在下图中展示的非常清楚。计3分: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逆行、冲禁令、超载或者是载人、未佩戴头盔等。

计6分:如果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或者是喝酒之后驾驶也会相应的计6分。计9分:因为现阶段电动车都会备案上牌,如果驾驶无牌照的电动车上路,也会相应的扣分罚款。最后一项计12分,相信也不用小编说了,与现行的机动车管理模式相同。

比较特别的是有一个累计违法记分:累计3分,外卖或者快递将会被停止派单3天。如果扣分较多的话,就会相应地增加禁止派单天数,最高就是扣九分,禁止派单15天,所以说在深圳的外卖小哥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千万要注意。

虽然说禁止接单的话会影响外卖小哥的收益,但这样做也是为了外卖小哥的生命安全着想,还是情有可原的。毕竟现阶段很多交通事故都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外卖小哥作为马路上最多的非机动车驾驶者,事故风险也是处于最高的。

总体来说,深圳率先实施的电动车12分管理制度,虽然比较严格,但实际上也是为了安全出发。将电动车管理模式与限行机动车相互统一也是为了交通出行更为安全。同时也限制了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车)的车友以前经常出现的一些不良行为,例如闯红灯,逆行,不戴头盔等等。

最后,对于深圳率先实施的电动车新管理模式(12分制度),你们还有什么想说的吗?欢迎评论区留言与众多车友一同讨论!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福建省电动车新规定

七月刚开始,要说最炸裂的消息是什么,肯定就是关于电动车新交规的实施了,毕竟这个新规影响到的是我们千千万万个普通人的生活,不一小心可能就被处罚了,涉及到的内容也有很多,可能会颠覆很多人的认知,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

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的电动车新交规简单概括就是包含了三个方面,一是电动车佩戴头盔规定;二是电动车充电器规定;三是电动车车牌和牌照规定。

先来说说第一个关于电动车佩戴头盔规定

佩戴的头盔需要达到3c标准,要符合国家标准,标准精细到全盔、3/4半盔、1/2半盔等三种类型。3c标准认证的头盔比普通头盔稳定性更强,不容易变形,抗压力也更好,可以最高程度地降低事故伤害,价格在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

如果骑车上路没有佩戴头盔被交警发现是可能会罚款的!200元/次(赶上我一天半的工资了?),相比之前的只罚20-50元,这次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了不少。

第二个就是关于充电器的问题

针对住宅小区、住宅建筑或人员密集的场所,要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的场所,并配置符合用电安全的充电设施,当然这部分是物业或者各大房东需要整改的问题。违反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充电器交警会检查,如果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会要求你更换。另外有规定不能在室内充电、禁止飞线充电,因为这两个都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还有就是禁止整夜充电(这个被很多人吐槽了,毕竟有很多人下班回家比较晚,而电动车充电不是充一两个小时就能充满的,总不可能让人睡到半夜起床拔充电器吧!)。

第三个是关于电动车车牌和牌照的规定

第三个规定对比前面两个就显得“棘手”很多了,开车上路交警还会查你有没有给电动车上牌照,没有牌照就属于无牌车了,被查到是会被罚款的,甚至会扣车!而超过400w~4Kw,或者大于4Kw电机功率的属于机动车,需要有驾驶证!也就是说骑行新国标电动两轮车不需要驾驶证,骑行电动摩托车需要D/E证,朋友们要注意了。

上牌照需要准备电动车所有人的明、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以及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可以到当地车管所或交警大队办理电动车上牌。

咱们再来了解一下关于电动车的13条新交规,尽量避免犯错。

1、电动车过斑马线要推行,否则可能会面临罚款。

2、禁止酒后骑电动车,否则罚款扣分,与机、动车醉酒相同处罚。

3、禁止单手骑车/抽烟骑车,否则罚款扣分。

4、小于25km/h的电动车,只允许载12岁以下儿童。

5、25-50km/h的电动车,禁止载人,需要考驾照D/E/F。

6、大于50km/h的电动车,允许载成人,需要考驾照D/E。

7、必须佩戴3C认证的头盔。

8、禁止购买不合格产品。

9、禁止住宅内充电。

10、禁止飞线充电。

11、禁止在易燃品附近充电。

12、禁止整夜充电。

13、禁止改装。

新规已经开始实施,阵痛是必然的,即使是大家吐嘈声一片似乎也起不到什么作用。不过我还是想说说第4条新规定,“小于25km/h的电动车,只允许载12岁以下儿童”,这对于有二胎家庭的父母来说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因为要接送两个孩子上学放学,不可能反复跑几趟,这样都不知道耽误了多少时间。看到一则新闻一位妈妈用电动自行车接送两个孩子,碍于新交规的影响只能让一个孩子下车跟着走,多无奈!

新交规出台了,给大家带来的影响和冲击力肯定是不小的,希望我们都尽快适应吧……

民法典对电动车的规定

五城区电动自行车

附加红、绿标识动态管理

驾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

可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经营网点

原则上不在城区二环路以内布局

......

最新消息!

事关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

福州市人民令(第82号)发布

福州市人民令

第82号

《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经2022年7月28日市十六届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吴贤德

2022年8月2日

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

号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增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及其附加标识的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五城区是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

第三条 公安交管、大数据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乡建设、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健全共治机制,倡导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号牌电动自行车实行教育引导式动态管理。依据五城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违法情况,附加使用绿色和红色两种颜色标识。绿色标识、红色标识免费更换。

绿色标识,适用于一年以上无交通安全违法的**号牌电动自行车。

红色标识,适用于一个季度内累计两起及以上交通安全违法或者一年内累计三起及以上交通安全违法的**号牌电动自行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取消标识:

(一)绿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中存在交通安全违法的;

(二)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使用满一年以上未存在交通安全违法的。

第六条 **号牌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号牌延期:

(一)所有人户籍迁出福州超过六个月的;

(二)所有人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超过六个月的;

(三)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限行规定,经警告一次后再次违反规定的;

(四)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违法数量年度累计两起及以上的。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及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附加红色标识。

第八条 绿色、红色标识使用规则和更新车辆、限制通行等奖惩管理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条 从事外卖寄递服务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悬挂服务行业号段**号牌。

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电子行驶证与纸质行驶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于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停放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通行。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实行人非分离,保障行人和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电动自行车销售、充电销售、维修网点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的商业楼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营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电动自行车经营网点,原则上不在城区二环路以内布局。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停放,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搬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存在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逾期不附加红色标识等情形,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起来看政策解读↓

该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我市城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总体情况向好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通行需求突出,违法成本较低,再加上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遵法守规自觉性不够,闯红灯、逆行行驶、违法载人载物、加装改装、不佩戴安全头盔等电动自行车交通乱象仍然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因此,《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以规章立法的形式将电动自行车号牌上附加标识实行教育引导式动态管理、佩戴安全头盔和规范停放等要求固定下来,形成“红标严查、绿标无感、**关注”的良性治理机制。《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的制定出台可以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教育警示功能,积极营造“奖优惩劣”的良好社会氛围,督促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号牌电动自行车实行教育引导式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充分发挥电动自行车号牌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号牌电动自行车实行教育引导式动态管理,即依据五城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违法情况,附加使用绿色和红色两种颜色标识。其中,绿色标识适用于一年以上无交通安全违法的**号牌电动自行车。红色标识适用于一个季度内累计两起及以上交通安全违法或者一年内累计三起及以上交通安全违法的**号牌电动自行车。通过附加绿色、红色标识,形成“红标严查、绿标无感、**关注”的良性治理机制。绿色、红色标识使用规则和更新车辆、限制通行等奖惩管理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号牌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号牌延期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为严格贯彻落实五城区电动自行车总量控制原则,结合**号牌申领条件和附加标识管理制度,《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四种不予办理**号牌延期的情形:

(一)**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户籍迁出福州超过六个月;

(二)所有人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超过六个月;

(三)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限行规定,经警告一次后再次违反规定;

(四)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数量年度累计两起及以上的。

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有哪些新的规定要求?

据统计,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因颅脑损伤致死,而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够有效预防和大大降低交通事故死伤风险,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此,《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明确将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纳入立法调整范围,即在第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同时衔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的处罚幅度,在第十五条设定了驾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的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附加使用红色标识将会承担什么后果?

《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及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附加红色标识。因此,对符合红色标识适用情形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负有必须附加使用红色标识的法定义务。对符合附加使用红色标识但不按要求及时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另外,对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限行规定,经警告一次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号牌延期。

电动自行车使用中还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根据《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电动自行车使用中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方面:一是从事外卖寄递服务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使用悬挂服务行业号段的**号牌,即未取得或者未悬挂服务行业号段的**号牌电动自行车不得从事外卖寄递服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是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停放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通行。对违法乱停放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搬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法处罚。三是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行驶证包括电子行驶证,电子行驶证与纸质行驶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根据《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该办法适用于五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及其附加标识的使用管理。五城区具体是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

该办法什么时候开始生效实施?

《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令第82号)已经2022年7月28日市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8月1日起电动车新规

2021年最新电动车新政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对电动车生产企业做出新的要求,对消费者在日常使用的电瓶车也做出新规定,此举有利于完善电瓶车企业合理规范生产;有利于保护消费者购买电瓶车的利益;有利于促进电瓶车产业结构创新升级,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保障。此管理办法于去年4月15日开始实行。

一、将对电动车进行速度限制,意味着今后电动车不能随意超出限定的速度了,不然是违反相关规定的,现在限定为每小时不得超过25千米行驶速度。

二、在购买电动车的时候注意购买新国标的,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上牌的,购买车辆后需要上电动车牌,没有车牌的将不能上路行驶,一旦被发现也是会被处罚。

三、现在电动车的重量由原来40kg调整到新国标的55kg,重量包含电池在内,这样有效增加行驶时长。

四、电动车速度可以行驶到50千米每小时的,必须上牌照,这类车型归为电动摩托管理。

五、电动车需要安装有脚踏板并且还要防火、防水,没有脚踏板是不允许上牌。

六、电动机功率从240KW提高到400KW。

七、不合标准的电瓶车不允许生产,消费者有权退货超标车。

2021年电动车上牌规定

电动车上牌的规定各个省市不同,以武汉市为例,电动车上牌规定如下:

根据《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未经登记上牌或者虽领有外地牌证但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产品。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合法明;

(二)购车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纳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予以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依法取得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可以为其安装防盗芯片。

什么样的电动车超标

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时速不大于25km/h,重量不大于55公斤,电机功率不大于400W,必须要有骑行脚踏功能,电池电压要不大于48V,两轮间的轴距要不大于1250mm,最大宽度不大于450mm,必须要满足防火阻燃和防止篡改的要求,并且是全文强制要求。

目前全国的电动自行车生产标准由生产许可证制度转为了更加严格的3C质量强制认证制度,也就是说,没有经过3C认证的电动车都是属于超标电动车范畴!

“旧国标”电动车怎么处理

已购买的不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怎么处理?市民朋友们较为关心的是,今年4月15日“新国标”实施后,已购买的不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应如何处理。

按照工信部要求,新标准正式实施后,对于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妥善的解决办法,通过自然报废、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纳入机动车管理等方式,在几年内逐步化解。

超标电动车能上牌吗

据统计,目前市场上90%的电动自行车都属于超标车。所有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都是属于超标电动车,之所以我们推出备案登记这一措施,是考虑到很多人买来的电动车因为超标无法上牌,成了无牌车,被偷了也无从查起,所以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实施了备案登记这一便民服务措施。但根据国家标准,这些电动车都属于超标的,这次国家做出规定,是从源头上杜绝了生产厂家和商家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过渡时间是三年,到2021年12月31日为止。

无论是你刚买的电动车还是之前一直在骑的,只要是超标电动车,无论以前备案登记的,还是现在备案登记的,使用期限都到2021年12月31日,过了这个时间,就不能上路了。

电动车用什么头盔

目前电动车新国标限制车速不超过25km/h。但市面上仍存在大量超标电动车,最高车速可以达到40km/h甚至更高。这个速度低于摩托车、高于自行车。因此理想的电动车头盔既不需要像摩托车头盔那么重型,也不需要自行车头盔那么多通风孔。另外如果能在传统头盔被动防护的基础上加入科技成分,提高头盔可视性来降低事故发生率那就更好了。至于价钱,当然要在合理范围内。

买电动车需要注意什么

1、续航能力,根据自己的出行长短需求选择续航能力合适的电车。

2、电车外观,依照自己的喜好选择心仪的电车,购买时查看电车外观的油漆、做工有无缺陷。

3、刹车性能,试骑心仪的电车,检查刹车性能有无问题,体验骑行的感觉是否舒适。

4、保留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售后卡,要求商家开具,以免后续出现问题需要维权。

温馨提示:最好选购大品牌有保障的电车。

深圳电瓶车管理规定是什么

8月1日起电动车充电新规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了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收费。通知提出,居民住宅小区内集中设置的6个及以上充电插座,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可申请执行居民生活合表电价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电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等地停放电动车或充电,拒不改正的个人,最高可处以1000元罚款。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三十七条提到: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2、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3、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4、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5、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6、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7、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还提到: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法律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如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第六条禁止拼装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第七条禁产禁售禁驶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备案管理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  第九条统一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将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的实时监管纳入统一管理平台。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划区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一)禁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交通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二)限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较高、交通比较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部分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三)准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相对较低、交通状况相对较好的道路及区域,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行驶。  第十一条划区程序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具体范围报市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第十二条划区调整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率及交通状况的变化情况对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进行适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特定行业范围本规定第十条所称的特定行业是指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二)公共设施抢修;  (三)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等;  (四)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  本市特定行业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总量控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对禁行区、限行区的公共交通覆盖率和交通状况、特定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测算,确定禁行区、限行区内允许行驶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总量。  第十五条行业分配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行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各特定行业车辆备案数量。  第十六条企业分配特定行业协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备案需求、经营规模、诚信档案记录等因素,在行业内合理分配各企业电动自行车备案数量。  特定行业协会分配车辆备案数量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办法并报市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程序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备案。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提交车辆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审验合格后,通过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市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核发身份识别芯片和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协会应当在经审核合格后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身上安装车辆身份识别芯片,将其纳入本行业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管,并与市公安交管部门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联网。  第十八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材料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交验车辆,提交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应当查验车辆,审核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使用单位营业执照;  (二)车辆驾驶人有效的明。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民,属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住证。如无居住证,应当由企业开具在职证明;  (三)购车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五)车辆参数和车辆照片;  (六)投保凭证。  每辆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最多可以备案两名驾驶人。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特定行业变更备案获得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一)车辆使用单位变更名称及住所的;  (二)变更行驶区域的;  (三)变更车辆驾驶人的;  (四)变更企业账户的。  第二十条特定行业注销备案特定行业备案电动自行车需要注销的,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行业协会审核后,通过备案系统上传相关资料。市公安交管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特定行业企业或者驾驶人员不得将电动自行车用于备案事项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已备案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二条统一标识规模较大的特定行业应当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  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使用本企业专用标识和编号,并将其粘贴或喷涂在车身明显的位置。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非特定行业申请备案和变更备案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经备案后可以在准行区通行。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明;  (二)购车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经审核合格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予以备案并核发备案凭证。  已备案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驾驶人应当携带本人明和车辆,到原办理备案的单位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遵守交通规则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遵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逆向行驶;  (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五)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六)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七)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八)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  (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十)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停放安全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禁止在机动车道或者消防通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充电安全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在室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夜间充电的,应当有专人看管。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应当有专人看管,并对充电设备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宣传教育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的行为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交管部门、教育部门、街道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驾驶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鼓励街道、社区等单位对电动车驾驶人组织开展驾驶技术和通行规则培训。  第三十条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制定本行业或本企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对其管理的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予以惩处的制度,对有多次严重交通违法、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特定行业驾驶人进行分级停驶管理和下岗培训并通报全行业。  企业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培训,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和交通素质,对全部驾驶人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三十一条鼓励投保鼓励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事故责任。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不一致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事故责任。备案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电动自行车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装、改装、加装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驾驶未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两千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四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提供虚备案材料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  非特定行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提供虚备案材料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五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备案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  非特定行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依法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统一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至第八项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九)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八相关行业协会、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惩处制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责令改正,纳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上岗前培训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两千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的管理除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经备案后可在本市划定的准行区内行驶外,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  本市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的管理活动参照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